推荐原则
1.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满足本节第4条者,可列入选型选厂推荐表中:
1)在相应工程或相似条件下有1~2台设备运行并超过两年,(凡已纳入可靠性指标统计范畴的火电机组的辅助设备及输变电设施,还应考虑其运行可靠性指标。)已证明安全可靠的产品。
2)利用引进技术生产或合资、合作生产的,按照引进国的标准,通过全面型式试验能达到其质量保证的产品。此时,还应考虑该企业的技术能力,工艺装备条件和试验条件,以及该产品的国内使用业绩。
3)对自行试制的新产品,可在工程中试点,但要先经设计单位论证,征得项目法人同意,并经初设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。试点的产品,经必要的运行考验,并经适当的方式评价和认可后,可在工程中推广应用。
对新产品的评价,根据设备情况,可采用产品鉴定或评审、产品技术鉴定或评审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价和认可。
2.每项设备在全国范围内推荐若干制造企业,以供选择。对于国内缺乏制造加工能力主要依赖进口,价格较高,实质上只起代理商作用的公司,未包含在本名录内。
3.对于通用常规产品,因国内制造企业较多,如启动锅炉、起吊设备等,其品种、质量可以满足要求,推荐意见中未予列项。
4.制造企业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,且已通过ISO认证,企业财务状况良好。